剛過去的星期日是「六一」國際兒童節,不少家長和學校都藉着這個日子,透過不同方式與小朋友慶祝。
「六一」國際兒童節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各國關注保障兒童權益。在法律上,早於一九八九年,聯合國大會便通過了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確保兒童享有各種權利,而該公約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。根據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規定,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,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。在澳門,根據澳門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滿十八歲的人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規定了各地的兒童,不論屬何種族、性別、語言、社會出身等,都享有當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利,包括:生存權,例如享有固有的生命權,有權享有促進其生理、心理、精神、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;受保護權,例如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,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;發展權,例如享有受教育的權利,有權享受休息和閒暇,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,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;參與權,例如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意見,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,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。
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中,都有體現及維護兒童權益的規定。例如《澳門基本法》規定未成年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,並規定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。澳門《民法典》規定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,意思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他們的安全及健康,提供生活所需、安排教育,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等。同時,父母亦應視乎子女的年齡及心智成熟程度,在重要的家庭事務上考慮子女的意見,承認子女有自主能力安排自己的生活等。澳門《勞動關係法》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安全、工時、薪酬、保險及身心健康發展等。第二十四/八十六/M號法令《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》規定,十歲和以下的小童、中小學學生等可享有免費的醫療衛生服務。此外,澳門特區政府自二零零七/二零零八學年起,把免費教育拓展至整個非高等正規教育內的十五個年級。以上種種規定,都是對兒童權益關注的體現。◇
註:本文內容主要參閱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規定。
(法務局供稿)